学术委员会章程

北京当代中国写意油画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动研究院学术事业发展,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展览、学术交流等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北京当代中国写意油画研究院章程》规定制定。


第二条  北京当代中国写意油画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委委员会主席团领导下与之并行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品质;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术道德;切实保障研究院在学术决策引领、展览策划、教学与对外交流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研究院以“学术立院”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应包含:各年龄和性别比例结构、并有较高艺术造诣和成就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员组成。委员总数不超过50人,青年委员和从事理论及策展工作的委员须占有一定比例。


第五条  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研究院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专业领域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有较高的学术声誉与影响力;


(三)关心研究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一般年龄不超过 70 岁;如研究院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研究院规定年龄5岁。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席团由两委大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席团推举主任委员 1 人,常务副主任委员2人、副主任委9人。主任委员推举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2人。学术委员会主席团直接管理、统一部署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及日常事务,副秘书长配合秘书长完成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 4 年。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受 4 年一届的任期时间限制,增补或更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与学术委员会既定会议或工作的,应向秘书长提前请假。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长期不能、不愿履行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愿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对推选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必要时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另行补选。补选或补聘委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章程规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就学术展览活动、办学及在全国各省市设立学术研究中心等事项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副主任委员或委员根据两委主席团的授权分工开展工作,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院办公室配备学术秘书一人。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合作机构出资共同策划学术活动项目进行经费预算。学术委员会需要使用院内运行经费,可由分管负责人提交报告,经两委主席团批复决定,由院办公室学术秘书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研究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研究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提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五)根据研究院经费的实际状况,评估和使用因展览、教学和学术文章等需要,提出经费支出意见;


(六)开展与各级政府、企业和相关机构的重大项目合作;


(七)研究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


(一)研究院办学、作品评审工作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研究院研究员和特约创作员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术委员会分管负责人提交的工作程序与方案规则;


(五)研究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研究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并上报处理意见;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或为学术委员会主导的研究院两委主席团会议,或在学术展览活动期间举行部分委员的工作会议,或为腾讯会议。经主任委员或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腾讯网络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最终决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可通过秘书长向主任提交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采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决议必须获得与会投票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举手表决、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必要时可根据具体议题,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政府领导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研究院全年做出的有关展览、教学、创作研究等方面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评议、评审、审议结论,一般按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交院务办公会议审定,重大事项报名誉院长和学术顾问审定。对于评议、评审及审议的结论,如需要将通过不同方式以决议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受理来自研究院内外对决议及相关问题的质疑、异议及当事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等。复议申请应当在决议公示期内提出。复议可在学术委员会范围内进行,也可扩大范围,必要时可邀请当事人进行答辩。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