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代中国写意油画研究院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当代中国写意油画研究院。英文名称是:Beijing Academy of China contemporary Xieyi Oil painting

第二条 本院由有志于推进与繁荣中国油画尤其以写意油画创作、研究与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与油画艺术有关的专业艺术机构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利用非国有资产进行全国性、学术性、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团结、联络全国和海外有志于推进与繁荣中国写意油画创作、研究和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与油画艺术相关的学术活动,推动理论研究、提高创作水平、积极构建中国写意油画学派,促进中国油画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本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院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万荷美术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

1 推进中国写意油画的研究与发展,组织各类不同规模的学术与展览活动。

2 组织课题研究,表彰与宣传优秀创作和理论学术成果。

3) 创办或协办学术报刊与现代传媒,编纂出版有关学术著作与专业影视片。

4)开展对外油画学术交流,举办外展,弘扬中华优秀文化。

5开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研修班。开展艺术教育与油画推广活动。

 

6)与艺术市场对接,把优秀艺术作品有效导入市场机制。

 

7)扩大中国写意油画学派影响,建设艺术园区,建立院外联系机制。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院实行理事聘任制

第八条 理事种类:荣誉理事、理事、理事单位。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本院聘为荣誉理事。

(1) 拥护本院章程。

(2) 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在中国写意油画艺术创作和中国写意油画理论研究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优秀艺术家和著名理论家。

(3) 热心中国写意油画事业并对本院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实业家和艺术活动家。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本院聘为理事。

拥护本院章程。

在长期油画艺术实践中,擅长写生、追求写意、作品蕴含东方元素和中国文化精神并成就突出者。

对中国写意油画有过重要理论阐述,其研究文章在专业刊物上发表三次以上、或有出版重要著作的理论家。

在省、市或更大范围内组织开展中国写意油画学术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艺术组织工作者。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本院聘为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为理事。

(1) 拥护本院章程。

(2) 有相当健全的工作机构(单位组织不得少于10人),在油画专业方面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专业学术性团体、高等院校教学或科研机构。

(3) 有相当雄厚的经济实力、曾有资助中国油画学术活动的相当阅历、并愿意与本院签署长期合作协议的企事业机构。

第十二条 荣誉理事和理事的聘任程序

(1) 在本届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期间,由常务理事成员酝酿提名。

(2) 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聘任人选。

(3) 须占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进行表决。

(4) 投票拟定的聘任人选,须以会议决议的形式,由院办公室备案。

(5) 发函征询,聘任对象个人应允并向本院回复相关文函。

(6) 向荣誉理事和理事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的接受程序:

(1) 审查理事单位的资质报告。

(2) 论证理事单位与本院的合作条件、合作方式与可行性。

(3) 讨论并表决通过接受理事单位。

(4) 向理事单位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各种类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 本院理事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院组织的学术活动。

(3) 取得本院的各种学术资料和得到与本院有关的各种信息。

(4) 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向本院推荐优秀艺术家、单位、作品与著作。

(6) 享有本院优先推荐艺术园区工作室的决定租用权。

第十五条 各种类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维护本院名誉。

(2) 协助本院完成设定的创作与教学任务,参与本院组织的工作与学术活动。

(3) 向本院提供信息资料,为本院在各地的学术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六条 各类理事自我卸聘,应书面通知本院。

第十七条 各类理事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课题研究员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本院聘优秀青年艺术家为课题研究员:

拥护本院章程。

在长期油画艺术实践中,擅长写生、追求写意、作品蕴含东方元素和中国文化精神、艺术成熟并成就突出者。

在中国美协和中国油画学会举办的全国性油画展览中获得突出成绩。

在本院主办的关乎推举优秀青年油画家的重要学术展览中获奖或入选。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员的聘任程序。

(1) 课题研究员的聘任每两年举行一次,课题研究员分正副两级。课题研究员的聘期为四年。

(2) 由本院学术委员会设置研究课题,酝酿人选,形成候选人提案。

(3) 评审正副研究员候选人的送审材料。

(4) 由学术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

(5) 向课题研究员颁发聘书。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员的职责与权利:

(1) 列席本院理事大会,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维护本院名誉。

(2) 执行学术委员会设置的研究课题,按期完成课题任务。

(3) 聘期结束前,举办课题研究汇报展及相关学术研讨会,出版作品集。

(4) 自愿并首选参与本院组织的其他学术活动和高研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 选举和罢免理事。

4)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常务理事会。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必须在学术上有较高水平、作风正派、按本院章程办事。常务理事会每四年一届,理事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常务理事会的届期相应调整。每届常务理事会改选部分成员,更换率在1/3以下,以保持常务理事会工作的延续性。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贯彻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3) 提出理事大会议题。

(4) 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

(5)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术委员会。

(6) 审议向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中心做出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 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8) 决定向理事大会提交对理事的聘任与除名提案。

(9) 决定办事机构、理事单位、院外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10)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与聘任,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11)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 监督本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13)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院长、副院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人数不超过成员的1/3。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行使第二十五条第1、2、3、5、8、9、10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提出相关议案,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院院长、副院长、正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政治素质好。

(4) 在本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5)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院院长、副院长、正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院长、副院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院长为本院法定代表人。

(1)  因特殊情况,经院长委托、理事大会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院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2)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  本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2) 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院执行副院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 协调各理事单位开展工作。

(3) 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院学术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成员必须在学术上有较高水平、作风正派、按本章程办事。学术委员会每四年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学术委员会的届期相应调整。每届学术委员会改选部分成员,更换率在1/3以下,以保持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部署学术工作。重大学术展览方案需由2/3到会委员方能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研究决定本院重大学术展览活动方案并提交文本。

(2) 研究制定本院高研班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

(3) 研究设置学术课题,酝酿和表决正副研究员聘任。

(4) 负责本院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资料传送与栏目编辑。

(5) 负责本院学术展览活动的媒体宣传。

第三十七条 由学术委员组建秘书处,履行第三十六条1、2、4、5项工作职责。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院经费来源会费;

(1) 捐赠。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3) 利息。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院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 11月27 日第一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院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10月28日第三稿